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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昭学院通〔2021〕53号)

[发表时间]:2022-10-13 [来源]: [浏览次数]:

昭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昭学院通〔202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弘扬优良校风教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理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昭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本办法所称教学是指按照培养方案或课程教学计划等规定的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课程考核及相关的教学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教学单位,是指承担学生培养工作的有关院部。

本办法所称教学管理部门,包括学校负责学生教学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教育法规和学校规定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

第四条 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即三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一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下列违反教学规范或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事件,造成影响较小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未经教学单位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调换上课时间或地点的。

(二)在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25分钟以下或中途擅自离开岗位的。

(三)在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过程中,从事与教学无关活动,影响到教学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教学单位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找人代课或代为承担监考工作的。

(五)未经教学单位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缩减授课课时或缩短实习(实践)时间的。

(六)考试时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岗,或未及时做好考前准备、未按照规定宣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七)不按规定命题,试题不符合要求,或命题出现严重错误,影响到考试的效度和信度的。

(八)未按时送达试卷,或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或中断的。

(九)不按照既定成绩评定标准,随意改动学生成绩,影响到考试的效度和信度的。

(十)漏收或遗失学生试卷、答卷、考核作品或论文的。

(十一)未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录入成绩的。

(十二)因安排不当,导致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课程表、选课安排、考试安排、监考通知、调停课等未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教师或学生,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教学大纲、批阅后的试卷、原始成绩单等教学档案(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未及时报送,或者管理不当导致遗失或损毁,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教学管理人员延误处理学籍工作(如休学、退学、复学、转学、保留学籍等),超过规定时间 15 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十六)教师未认真履行论文指导责任,影响学生论文正常进程的。

(十七)非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教材征订计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教学相关材料,影响正常教学运行的。

(十八)擅自变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不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课程的。

(十九)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实施教学,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情节轻微且造成一定消极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违反教学规范或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事件,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属于第五条所列行为或事件,但情节严重的。

(二)未经教学单位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更换主讲教师的。

(三)未经教学单位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终止既定教学安排的。

(四)未按照学校关于试卷印刷、保存的规定,导致试题泄露的。

(五)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或未批改作业的。

(六)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情况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或其他未按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的行为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考试结果公正有效的。

(七)隐瞒或帮助隐瞒教学事故或拖延上报导致取证困难或无法查证的。

(八)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或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教师存在严重失职失察的。

(九)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学籍、学历、学位处理失当,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相关工作规范要求严重影响到教学正常进行或教学质量,或者有违师德规范,情节严重的行为或事件的。

第七条 下列违反教学规范或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事件,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属于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或事件,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或行为的。

(三)协助或组织学生在考试中违纪的。

(四)实验室管理人员对细菌、病毒等生物制品或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化学药品管理、使用不当造成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奖惩等个人档案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后果十分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言论、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 教学单位发现教学事故、接到发生教学事故的举报或投诉,应第一时间报告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并及时组织开展调查。

第九条 教学管理部门发现教学事故、接到教学事故的举报或投诉,应及时要求相关教学单位组织开展调查,也可学校成立工作组直接开展调查。

第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管理部门应直接组织开展调查:

(一)教学事故涉及多个教学单位的。

(二)教学事故涉及到教学单位领导的。

(三)教学单位调查后,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明材料不足的。

(四)教学单位被举报存在偏袒、造假行为的。

(五)教学事故当事人为学校职能部门教学管理工作人员的。

(六)其他不宜由当事教学单位独立调查的。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调查一般应在发生当日起或接到举报、投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复杂情况的教学事故调查,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调查完成后,教学单位应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交教学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事实、证明材料。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教学事故调查的,由教学管理部门形成调查报告,汇总相关事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三级教学事故认定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组建由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构成的工作组,由工作组负责完成认定。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一般应在收到或汇总调查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和申诉

第十六条 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的,由教学管理部门根据教学事故处理条款拟定处理意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备案并公示处理结果。认定为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的,除按处理条款拟定处理意见外,由学校相关部门同时提出党纪、政纪的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三级教学事故处理包括取消当事人当年教学评奖推优等资格、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的1/3。一年内不得参与职称晋升申报。

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包括取消当事人当年教学评奖推优等资格、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1/2。两年内不得参与职称晋升申报。

一级教学事故处理包括取消当事人当年教学评奖推优等资格、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取消年终奖励性绩效。三年内不得参与职称晋升申报。

第十八条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将处理决定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由人事处负责将处理决定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抄送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30日内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工会负责组织复议。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造成的教学事故,经认定后可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时主动向所在教学单位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教学事故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的,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过程中可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况,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时加重处理:

(一)在一个学年内,同一人有两个(起)及以上教学事故的。

(二)隐瞒教学事故,更改、销毁或伪造相关材料的。

(三)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贿赂或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五)其他干扰教学事故认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必要时,将追究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教育,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员工(含各单位外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昭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昭学院通﹝2019﹞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