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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昭通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分类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昭学院通﹝2022﹞38号)

[发表时间]:2022-10-13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昭通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分类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昭学院通202238


昭通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分类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防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营造平安校园,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令第2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令第591号)法规及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即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物质(废固体、废液、废气)以及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等残留物的处置管理。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教务处、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公室、化学化工学院、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等部门负责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情况。各学院、部门须建立健全本部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指导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登记、收集、暂存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部门及实验室须根据国家、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禁止随意丢弃(排放)有毒有害废物;禁止私自处置废弃药品;禁止将已受污染的场地、设备、器皿等转移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五条 实验固体废弃物处置

(一)过期药品、试剂及包装空瓶的处置。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空器皿等包装物及过期药品、试剂等由各学院、部门及实验室统一收集,分类存放,不得挪作他用或随意丢弃。

(二)实验动物尸体及标本等相关废弃物处置由各废弃物产生部门收集,并到学校指定地点焚烧处理。

(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注射用针头、手术刀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物混放,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使用过的一次性手套等医用垃圾,不得重复使用,不得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应由废弃物产生部门定期交校医务室,由校医务室负责后续处置工作。

第六条 实验废液处置

(一)产生废液的实验室应按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暂时贮存,到一定量时统一组织处置。

(二)各学院、部门及实验室废液应先进行减害性预处理或回收利用,采取措施减少化学废弃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以降低后续处置的难度。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七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及放射性等特殊废弃物处置

(一)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的残渣由各学院、部门及实验室统一收存,不得与其它实验废液、废渣混装,每学期定期交由教务处处组织处置。

(二)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的工具必须专用,不得乱扔乱放,工具的包装须统一存放处置,并黏贴标识牌。

(三)麻醉品包装由各学院、部门及实验室统一收存,按采购数量核销。

(四)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由专人负责,放入指定的具有特殊标志的容器内封闭单独保存,定期交由教务处处进行处置。

(五)感染性材料或废弃物必须在实验室内采取措施灭活处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废气处置

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并要定期检查吸收或处理装置的完好性及有效性,确保参与实验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到实验室所用的废弃高压气瓶,也要按照规定上报请有处置资质的公司来处理。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及实验室必须分类设置废弃物收集桶(或收集箱),对有害、有毒废液、废固体定点存放。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容器旁明显处。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及实验室要加强废弃物收集、储存安全管理,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安全操作、废弃物分类储存方法、废弃物危险类别、紧急事故处理等内容的培训及指导。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当事人,学校将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给予处罚,造成环境危害的将按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处负责解释。



昭通学院办公室                          20226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