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学院实验室危险源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管理,精准辨识和有效控制危险源,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组合的根源或 状态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类、特种设备类、辐射类、电气类等所有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实验室负责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气瓶、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分布档案和相应数据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使用危险源的实验室以及危险源的申购、领用、储存、使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化学品管理
第四条 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非危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版)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以下八大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第五条 化学品的采购管理
(一)在实验室现有可用的药品试剂使用完之前,原则上不再新购置同类药品试剂。
(二)凡在实验室/区域进行实验活动需要购置化学品的,无论人事、学籍关系是否在实验室,都要在实验室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室指定老师统一购置。其中,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委托学校购置,购置时间及具体要求根据学校管理规定执行;一般危险化学品和非危化学品由实验室每学期集中购置。
(三)化学品申购需要求提供合格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与其完全一致的标识标签等基础资料。
第六条 化学品的贮存管理
(一)实验室建有化学品库房,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措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放,不得超量储存。严禁在办公区域放置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在贮存中,要采取防渗漏措施,容器开关和盖子必须拧紧,避免挥发和泄漏。其中:
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柜中,并配备技防监控设备,剧毒品应严格按照“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制度进行管理;
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药品:必须存放于单独的试剂柜,严格进行领用申请登记制度;
爆炸品:必须单独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储存柜内,使用时要避免摩擦、震动、撞击和接触火源;
易燃液体:必须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安全柜中,要远离火源、易产生火花的器物和氧化剂;
易燃固体:必须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并远离火源;
强氧化剂:必须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使用时注意切勿混入木屑、碳粉、金属粉、硫、硫化物、磷、油脂、塑料等易燃物;
强酸、强碱:必须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
(四)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不得超量存储。
(五)药品库房和气源供应站要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高温以及泄漏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等安全设施。
(六)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员对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建立明细账目;对库存危险物品及安全防护措施定期盘点和检查,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及早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置。
第七条 化学品的领用管理
(一)实验室由安全员和化学品管理员专门负责化学品的领用,领取时,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称重登记。
(二)管控类危险源化学药品领用和管理必须按照《昭通学院危险源化学药品管理登记表》全流程进行管理,严格领用审批管理,严格使用后全周期管理。
第八条 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实验人员应接受指导教师的详细指导,阅读《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熟知所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特性、毒理性能,掌握急救和有关防护措施。
(二)实验室加强对实验人员的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三)使用人严格控制各类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量,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返还并做好记录。使用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做实验时,全程必须有教师(其中至少1人为我校在职人员)在现场监督指导。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等场所要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高温以及泄露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等安全设施。
(五)实验室对化学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严禁使用检验不合格、未经过检验或报废的产品。
(六)在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实验室和学校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化学品废弃物管理
(一)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和排放化学品废弃物。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废液残渣、长期不用或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昭通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分类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三)各实验室负责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存放于无渗漏的容器内并贴上标签,定点存放,交学校统一存储点,由对接的具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理企业(生化实验废弃物)进行处置。
第三章 气瓶等压力容器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购买和租用气瓶等压力容器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留存供应商和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向供应商提出安全要求,并明确其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气瓶的运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供应商安排符合要求的车辆和人员。在校内转运时要旋上钢帽,使用专用小推车,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撞,保证运转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 对气瓶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一)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气瓶安全标识牌和气体管路标识,有多种气体或多条管路时需制定详细的供气管路图。
(二)气瓶应存放在实验室气瓶房,确因客观原因需放置在实验室内的,必须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热源的地方,严禁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米,氧气钢瓶严禁沾污油脂,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以免发生爆炸。
(三)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严禁将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等放在一起使用。可燃气体要有报警装置,隔离使用,防止事故发生。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四)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五)夏季使用气瓶,应防止暴晒、雨淋和水浸;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天或瓶内压力降低时出气缓慢,可用温水加温瓶身,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气瓶用毕关阀,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六)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一般应保持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0.2~0.3MPa,氢气应保留2MPa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七)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阀。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检修。
第十三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定期检验,根据要求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四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购买具有生产资质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购买前需经教务处审批并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须在国家主管部门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须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管理者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者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负责人,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 放射性物品管理
第二十条 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其中,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实验室建设符合相关规定,实验人员培训到位并持证之前,实验室禁止购置、存储,以及开展放射性物品的实验活动;满足条件后,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危险源种类、危险特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时,必须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报告教务处和保卫处。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发现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物品或装置、设备被盗、丢失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教务处和保卫处,必要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介入处理。
第七章 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危险源自查工作,接受相关职能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危险源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并切实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将依据《昭通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昭通学院危险源化学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