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学院实习工作规程
实习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进一步规范实习教学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实习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实习的主要目的
1.了解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增强对相关专业、学科背景的感性认识;
2.了解所学专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3.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熟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程序、运行模式和管理方式等,培养组织和管理的能力;
5.培养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的品德,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章 实习类型与方式
第三条 实习类型主要分为认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及金工实习。
1.认知实习是指学生通过实地考察,获得相关专业的感性知识,为学习专业课打下良好基础的实践教学环节(包含各专业的见习、采风等)。
2.生产实习是指学生通过参与生产实践,学习生产和管理的实际知识和技能,并把所学过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教学环节。
3.毕业实习是指学生在学完全部课程之后到相应的中小学或企事业单位参与一定实际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专业技术问题,获取独立工作能力,进一步掌握专业技术的实践教学环节。可围绕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毕业实习,以便在实践中获得有关资料,为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做好准备。毕业实习主要有师范生的教育实习和非师范生的专业实习。
4.金工实习主要是让学生接触生产实际,了解机械制造一般过程,进行实践技能训练,培养动手能力。
第四条 各学院要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学院应对学生实习单位进行严格审核,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每年经学院考察合格的实习单位,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考察合格并签订协议后的实践教学基地,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派学生进行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实习期间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8 小时。
第五条 实习主要按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进行。
1.集中方式是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在指定的单位、学校或区域进行实习。
2.分散方式是学生分散到自行联系的或者指导教师推荐的实习学校或企事业单位里,接受所在单位指导教师的安排和指导进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起协调联络作用。
3.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既可以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也可以将班级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人数不宜太少)分散进行。考虑到目前学生外出实习难于动手的实际,还可以采取校内外相结合进行实习的尝试。经学院批准也可以允许部分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习,都要满足实习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要严格实习基地条件、实习内容的审核,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学院要严格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严格实习要求,决不能放任自流。
第三章 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昭通学院关于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昭通学院实习工作规程》,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分类编制实习大纲、制订专业实习计划、科学安排实习内容。各学院要打破理论教学固化安排,根据专业特点、单位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等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确定实习流程和时间,严格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毕业实习环节。实习方案或计划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鼓励各学院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的交叉融合。
第九条 实习过程中若需要更改实习计划,需书面说明更改原因,经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各学院须及时报送相关实习单位和有关部门,以便实习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 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实习大纲,认真组织安排实习工作。实习开始前,各专业安排指导教师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情况,熟悉环境,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做好实习学生的动员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章 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实习工作在学校实习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各学院院长以及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分管实习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1.学校实习工作领导组职责
(1)分类制定有关实习工作的管理规程和办法。
(2)审核各学院制订的年度实习计划,协助各学院联系实习单位。
(3)编制年度实习经费预算,监督实习经费的使用。
(4)加强对实习工作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做好安全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
(5)协调处理实习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制定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督促各学院做好实习成绩评定与管理工作。
2.学院职责
(1)组织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的实际条件制订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
(2)指导各专业做好实习基地建设,落实实习场所,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动员等工作。
(3)组织指导各专业根据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安排部署实习工作,制定实习工作细则。
(4)检查各专业的实习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5)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的实施细则,组织并完成对学生的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6)加强实习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做好安全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组织实习经验交流,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和实习教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各专业可以根据实习具体要求,聘请行业企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须经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更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按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做好对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督促学生遵守组织纪律和安全规程,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2.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3.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完成学生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4.学生在实习期间若违反实习纪律,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指导教师应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学院及教务处。
5.实习结束后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并报所在学院。
第六章 学生实习要求
第十六条 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实习记录,完成实习手册。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按时参加实习,不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严格履行请假制度,未经校内外指导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岗位。
第十八条 尊重他人,虚心学习,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
第七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实习大纲要求和实习计划完成实习任务,提交相应的实习材料;师范生的毕业实习成绩按照《昭通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和评定,非师范生的毕业实习成绩按照《昭通学院非师范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和评定,其他实习成绩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分类制定考核方案和成绩评定细则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二十条 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或无故缺席)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实习经费的划拨、使用范围和支出等按照《昭通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