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管理,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充分利用和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分制收费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
第四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外的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按其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二章 学费收缴
第五条 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
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
(一)正常修读的课程。即学生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
(二)重新学习的课程。即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对于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进行重新学习的课程;
(三)辅修专业的课程。
上述三类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所修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
第六条 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
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元/学年)=[(学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学分学费单价)]/标准学制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学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标准确定,如遇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最低毕业学分或国家调整学费标准时,学校将相应调整专业学费标准。
第七条 收取方式:采用预收制,每学年收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时缴纳,即学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的标准预收。
第八条 结算方式: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学分学费按学期计算。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总额,其与预收学费的差额,可结转至下一学年一并计算,学校在学生离校之前结算清学生应缴的总学费额,多退少补。
第九条 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清专业学费不予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纳者,须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即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三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条 专业、学籍变动学生的学费收取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专业或者学籍变动的,其学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已经在原专业缴纳过专业学费的需收取(或退还)当年差额。如需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二)学生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业,根据其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退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至时点为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处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因休学、参军等暂停学业的,可以按月计退
休学期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间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二条 按照弹性学制学习学生的学费收取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弹性学制三至八年。
对于按照弹性学制学习学生的学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一)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仍收取第四年的专业学费;
(二)对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学生,如已按标准学制缴纳了专业学费的,则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重新学习课程的收费
对培养方案内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按该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的收费
辅修专业的学生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收取的学分学费总额不超过就读本科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学费总额的2/3。
第十五条 学校在学生离校之前结算清学生应缴的总学费额,多退少补。毕业前未缴清学费者暂缓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六条 今后若遇上级有关部门调整学费标准,则上述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起实施,“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昭通学院学分制收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