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学院排课工作规定(修订)
昭学院通〔2020〕60号
为了更好地落实学分制改革,合理优化配置我校教学资源,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排课顺序
(一)受场地、教师资源等条件限制的课程优先安排;
(二)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安排实践实验课;
(三)专业课由各学院在上述课程排完后再行安排;
(四)通识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二、课程安排
(一)根据学习规律,原则上理论教学课程排课时,以2学时为单元安排授课时间;3学时的课程可采用单双周排课办法(即单周4节、双周2节或双周4节、单周2节),也可在第二大节或第六大节连续安排3节课;
(二)每个教学班每天原则上不超过8学时(含通识选修课);
(三)一天之内同一教学班级同一门课程上课时间不得超过3节课(艺术类特殊课程不超过5节,实训实践课除外),至少隔日安排该课程;学生自学难度较大的两门课程尽量不安排在同一时间段(如上午或下午);
(四)在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的情况下,学生班级课程在一周内的分布要相对均匀并具有连续性,避免学生班级星期一和星期五全天不排课,而集中在星期二、星期三和星期四进行排课;
(五)周五下午第五大节原则上不排课,留作学生活动或学校其他安排;
(六)分段、分组教学的课程,开课学院须按实际情况安排任课教师;
(七)其他特殊情况应在全校排课开始前报教务处协调解决。
三、教师安排
(一)任课教师每天授课最多不宜超过4学时,同一教师一周内课时应均匀安排,不得过于集中;
(二)开课学院应优先安排具有授课相关专业学科背景的教师担任课程主讲教师,专业核心课程尽可能安排高职称教师担任课程主讲教师。原则上教授每学期至少要承担一门本科生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
(三)任课教师不得自定上课时间。确有特殊原因需特别安排上课时间或地点的教师,须经学院院长和教务处批准后,在保证课程安排合理性的前提下,适当予以照顾;
(四)教师不能因在外兼职影响学校课程安排;
(五)双肩挑人员的课程只允许排在上午第一大节或者晚上第六大节。
四、教室安排
(一)课程原则上安排在学生所属学院管理的教室内;
(二)各学院管理的教室安排满后如仍有课程无法安排,可在全校范围内安排。
五、合班及分组
(一)由于教学需要确需合班或者分组上课的,均需在排课前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不予计算工作量;
(二)由于教学需要确需合班上课的,原则上合班后学生人数公共课不超过120人、专业课不超过80人(文科非专业核心课程不超过100人);
(三)实践课(包括实验课、上机等)应根据实践教学条件(如专业实验室、机房等的容量)合理安排每次上课的学生数,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
(四)分组授课学生人数:计算机类上机实验课、语言类上机课(如听说课)按机房容量或行政班;音乐类钢琴、声乐、钢琴伴奏、手风琴课不低于“1对4”上课;理工科专业实验课、设计类部分专业基础课和应用实践创作课原则上按15-20个学生一组分组教学(若在机房上课,则按机房容量或行政班授课);舞蹈类课程原则上50人以内不分组;美术设计类可分组授课具体课程如下:素描、色彩、中国画技法、水彩技法、二维设计基础、三维设计基础、装饰绘画、设计素描、设计色彩、油画、版画、国画等,具体课程视人才培养而定。
六、其他
课表一经确定,全体教师和学生都必须严格执行,如需变动,应按照学校有关调课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实际上课时间地点等信息与课表不符的,按《昭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严肃处理。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昭学院通〔2017〕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昭通学院作息时间表
附件
昭通学院作息时间表
时段 |
合并大节 |
节次 |
起始时间 |
备注 |
上午 |
第一大节 |
1 |
8∶00—8∶45 |
|
2 |
8∶50—9∶35 |
|
第二大节 |
3 |
9∶50—10∶35 |
|
4 |
10∶40—11∶25 |
|
5 |
11∶30—12∶15 |
|
中午 |
第三大节 |
6 |
12∶45—13∶30 |
原则上供补课用 |
7 |
13∶35—14∶20 |
下午 |
第四大节 |
8 |
14∶30—15∶15 |
|
9 |
15∶20—16∶05 |
|
第五大节 |
10 |
16∶20—17∶05 |
|
11 |
17∶10—17∶55 |
|
晚上 |
第六大节 |
12 |
18∶40—19∶25 |
|
13 |
19∶30—20∶15 |
|
14 |
20∶20—21∶05 |
|
15 |
21∶10—21∶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