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学院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学位)
管理办法
昭学院通〔2020〕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满足学生多元化求知、求学的需求,提高社会竞争力,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昭通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辅修专业(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同时,按照辅修专业(学位)课程的培养方案修完相关课程,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每位学生只可选修一个辅修专业(学位)。
第三条 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学位)与主修专业(学位)应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具体专业大类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第四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资格:
1.入学满一学期且不晚于第二学年结束时间的在籍在校本科学生;
2.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
3.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2.0;
4.辅修英语相关专业的学生要求CET4成绩达到CET6报名条件及以上;
5.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开设辅修专业(学位)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自愿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由招生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择优录取,并上报教务处批准后公布名单;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选课,缴纳辅修课程费用,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辅修学籍,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辅修课程的选课手续。学生可跨专业自行修读辅修课程。跨专业修读辅修课程无需申请与审批,且选修课程不受专业、年级限制。
第四章 教学要求
第八条 辅修专业(学位)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可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修读,学生可根据本人情况,自主安排每学期选修辅修专业开设的课程。
第九条 开设辅修专业(学位)的学院应根据相应主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辅修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以该专业核心课程为主(课程结构、学分、学时数等原则上应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一致),经学院初审上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学分不低于25学分;辅修学士学位要求学分不低于50学分(含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论文 (设计)、毕业实习环节)。
第十条 开设辅修专业(学位)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等确定招生计划,并经教务处批准后,由开设学院和教务处组织学生报名及录取工作。实际报名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单独编班,采取插班上课;报名人数较多的课程,可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单独编班上课。
第十一条 开设辅修专业(学位)的学院要加强辅修课程各教学环节管理和质量监控。严格按照专业辅修教学计划开课,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严格按照《昭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执行。辅修专业(学位)教学安排以学校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五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位)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开设专业的学院负责,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沟通。
第十三条 若辅修专业(学位)的教学计划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有内容重复或部分重复的课程,则该课程不计入辅修专业(学位)课程学分,须由辅修学院指导选修该辅修专业(学位)其他课程替代。
第十四条 学生选定辅修专业(学位)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相关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具体参照《昭通学院本科专业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执行。若辅修专业(学位)课程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可在相同课程开设学期再次缴费修读。中途退出课程学习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辅修专业(学位)学习资格:
1.主修专业出现两次学业预警的;
2.有记过及以上处分记录的。;
3.学生主修专业(学位)学业结束,所修读的辅修专业(学位)学习资格即终止。
第十六条 学生若因某些原因终止辅修专业(学位)的学习,未取得相应证书,可申请获得的辅修课程学分替代相近的通识选修课程学分;已取得相应证书后,所修辅修课程学分不得替代其他学分。
第六章 证书及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昭通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执行。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毕业的资格,同时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辅修专业(学位)资格的申报和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学位)的学院在学生毕业学期进行审核,初审通过的名单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学位办)汇总审核后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学位)证书的电子注册按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要求进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辅修课程学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