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学院本科专业学分制实施办法
昭学院通〔2020〕50号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学生主体地位,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选择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规定,在总结我校学分制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一条 各教学学院应结合本实施办法和各专业实际,制订各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条 各专业课程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类。理论教学分为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三类。通识教育类分为通识教育必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教育类分为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拓展课;职业教育类师范方向专业开设教师教育课。
课 程 性 质 |
课程类别 |
学分 |
比例% |
备注 |
通识教育课程 |
通识必修课 |
必修 |
41 |
25 |
|
通识选修课 |
选修 |
8 |
5 |
专业教育课程 |
学科基础课 |
必修 |
66 |
41 |
各专业自主确定 |
专业核心课 |
专业拓展课 |
选修 |
职业教育课程 |
教师教育课程 |
|
17 |
10 |
其中师范专业必修至少11学分,选修至少6学分,共计至少17学分;非师范专业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设定必修和选修比例,保证此模块总学分至少为14学分。 |
对接行业产业课程 |
|
独立实践环节 |
28 |
18 |
其中选修学分18分 |
累 计 |
160 |
100 |
不含第二课堂选修 |
注:以160学分为例。
(一)通识教育必修课:含学校规定需要掌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外语、体育、计算机、军事理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为必修课;
(二)通识教育选修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或为培养学生兴趣特长和挖掘学生各方面潜能而要求选修的课程。各教学学院应充分重视选修课的设置,提供一定数量的备选课程,鼓励学生自主选修;
(三)学科基础课:指同一学科内不同专业学生均需掌握的课程;
(四)专业核心课: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修的专业课。
(五)专业拓展课:指各专业在拓展知识面、培养学生专业素养、探索精神、以及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探索精神的课程;
(六)职业教育课:指各专业对接行业产业,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课程;
(七)教师教育课:指师范类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教育心理学、教育学、课程与学科教学论等课程。
(八)实践课:指军事技能、专业实习、专业见习、创新创业教育、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类课程。
实验、实训课程及各门课程所包含的实验、实训环节学分可归入实践教学计算,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不得低于25%。
师范生必须参加教育实习,其他学生可选择教育实习、企事业单位实习、自主实习等形式取得毕业实习学分,具体由各教学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实习系列管理规定组织完成。
第三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按课程之间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地设置,实践课适当集中安排。专业拓展课不在第一、二学期开设。
第二章 学分
第四条 学分的组成结构
(一)学分分为第一课堂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
(二)第一课堂学分由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和实践学分构成,各模块课程学分不能互相替代,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1.第一课堂学分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各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以及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设定学分。
2.因课程停开无法取得学分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改修其它替代课程。替代课程原则上学时、学分不能少于原课程;替代课程由专业所在教研室确认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第二课堂学分获取范围,包含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种思想政治素养提升、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创新创业与学术科技、文艺体育、技能特长等活动。学分认定具体按《昭通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五条 学分的计算
(一)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量单位,是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在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取得的总学分是给予学生毕业的依据。
(二)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学分计算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形势与政策学分按实际情况计算。
学时与学分的折算办法如下:
理论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
实验课程、计算机课程上机部分、大学体育等素质教育课程,每32学时计为1学分。
形势与政策课共计2学分,以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8学时开设。
实践课程:
1.军事技能:2学分(不少于2周);
2.专业见习:1.0-1.5学分;
3.毕业实习:6学分;
4.毕业论文(设计):6学分;
5.第二课堂必修学分为6学分;
6.其他集中安排的实践课程原则上两周计为1学分。
第六条 学分的获取
(一)学生通过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二)学生修读某门课程考核不及格应重修。
第七条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和效果的主要手段之一。人才培养方案中凡计算学分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与评分。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制记分。
为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是学生奖学金评定、奖励、辅修、专业选读、提前毕业、就业推荐等的重要依据。百分制成绩、五级制成绩和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 计分制 |
不及格 |
及格 |
中 |
良 |
优 |
F |
D |
D+ |
C |
C+ |
B |
B+ |
A |
百分 计分制 |
S<60 |
60≤S<65 |
65≤S<70 |
70≤S<75 |
75≤S<80 |
80≤S<85 |
85≤S<90 |
S≥90 |
课程成绩绩点 |
P=0 |
1.0≤P<1.5 |
1.5≤P<2 |
2.0≤P<2.5 |
2.5≤P<3 |
3.0≤P<3.5 |
3.5≤P<4 |
P=4.0 |
注:S代表百分制成绩,P代表课程成绩绩点。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的成绩绩点,得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学分×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将某一学生在某一期限内所修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全部学分之和,为该学生在此期限内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即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之和/学分之和。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学业的继续、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
第八条 学业导师制
学业导师制是发挥学分制优势的重要保证措施。学业导师根据所指导的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确定学习计划、修读课程、学习进程、发展方向、专业分流、建议就业领域和推荐继续深造等,对学生学业负责,按照《昭通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选课与修读要求
(一)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全部必修课程。
(二)必修课和选修课分学期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教学计划开课,学生原则上应在开课学期修习,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选择其他学期的课程学习,不受年级和专业限制。
(三)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公布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在校学生每学期所修的实践课程外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原则上控制在18-25学分(实习学期除外)。
(四)学生可向其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凡申请免修某一课程的,按《昭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
(五)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某些课程的课堂学习时,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免听课程一律不免考。凡申请免听某一课程的,按《昭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
(六)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七)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验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
第十条 选课程序
(一)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各年级必修课、选修课开设情况。
(二)学生在各教学学院组织下,由学业导师指导选课,并将选课情况统计汇总后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根据学生预选课程统计情况,对未达到开班条件的课程或漏选的学生,组织重选或补选。
(四)经过重选或补选后,由教务处确定下学期开设的课程,统一编班并予以公布。
(五)学校公布选课结果后,学生不得再改选课程。
第四章 修业年限与毕业
第十一条 修业年限
(一)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或延迟毕业。
(二)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四年制学制最短3年,最长可延至8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期间可申请休学创业、出国学习等。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即获得毕业资格。
(三)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第五学期初向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各教学学院提前安排毕业实习和相关的教学工作,提前进行毕业实习和相关教学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不得降低。
(四)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确有困难不能连续在校学习或未能修满规定学分,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办理延长学制手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在校生管理。未办理延长学制手续的,作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 毕业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德、智、体、美、劳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条件如下:
1.取得本专业规定的第一课堂学分数;
2.取得第二课堂规定的必修学分数;
3.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要求,经学校审核批准。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昭通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条件,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二)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毕业的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可先发结业证书或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三)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根据《昭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考核,取得规定学分,换发毕业证书。
(四)学生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有关毕业离校手续在学生毕业或结业学期期末办理。
第五章 专业分流
第十三条 学校在资源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满足学生专业分流意愿,扩大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权限和比例。专业分流分别在1-3年级结束时进行,具体按照《昭通学院本科生专业分流指导性意见》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转学、转专业按《昭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取消留(降)级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昭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含)之后入学的本科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