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昭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昭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昭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全校教职员工、各类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要求,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高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学校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区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直接管理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学院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坚守岗位、按照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职责;
2.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3.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及时上报处理和及时整改;
4.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二)直接管理人责任
1.制定完善的实验安全管理制度;
2.制定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3.制定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及时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考试相关工作;
4.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5.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精神,并布置相关工作;
6.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与规定。
(三)主要领导责任人责任
1.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直属单位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3.服从、配合政府部门、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等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
4.履行安全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接到相关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对象
(一)直接参与实验的教职工、学生;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三)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的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经济赔偿;
(五)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六)取消晋职晋级资格;
(七)关停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
(九)党纪处分;
(十)教职工行政处分;
(十一)学生纪律处分;
(十二)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的追究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涉及的安全责任,其中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由领导小组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责任及情节轻重,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生纪律的处分,由领导小组依据责任及情节轻重,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条款中涉及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由领导小组牵头成立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上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被追究个人或被追究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与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以及其他评优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五条 鼓励各学院在本单位内部组织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评优,对表现优秀的实验室和个人适当奖励,激发师生员工的安全工作热情。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